广论之平议(连载79)----正雄居士
——宗喀巴《菩提道次第论》之平议
  宗喀巴又说:二过作业失坏者,谓若许我一一刹那自相生灭,前我作业后我受果,如下当破。先造业果应无人受,作业之我未受果前已灭坏故,无余我故。前后诸法其自性异,故除前我别无后来异性之我,前未受果果无受故。若谓是一相续,下亦当破,故不能断业失坏过。(广论》509 页)
  这是宗喀巴不懂因果的道理而有如是说。他说:“若许我一一刹那自相生灭,前我作业后我受果,如下当破。”反过来说,则是:“假若我不生灭,我就没有前我后我之分,我作业我受果,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不必破除。”因为宗喀巴否认有第八识,所以不论正说反说,宗喀巴都是将意识说为不灭的常见外道说法,前我后我都是同一个意识我。宗喀巴没有真的读过《菩萨优婆塞戒经》,因此不知经中有说“异作异受”的道理,大意就是说,前世的五蕴假我造的善恶业,业种子留存于阿赖耶识中,前世的五蕴假我坏灭了,阿赖耶识重新生出今生的五蕴,前世五蕴假我所造的业种子,当因缘成熟时就由今生五蕴假我承受苦乐的果报。前世的五蕴与今生的五蕴不同,于是成为他造业我受果的情形,这并不是前因与后果完全不相干的断灭说,但就前生与后世不同的五阴说为“异作异受”。如是对照宗喀巴所说:“先造业果应无人受,作业之我未受果前已坏灭故,无余我故。”这是因为宗喀巴能思能想的本质脱离不了生灭有为的五阴法,所以落于断灭外道邪见中。如是宗喀巴的常见与断见都是违背 佛说“异作异受”的正理,反而是宗喀巴认为当下要破除的“前我作业后我受果”才是正确的道理。
  宗喀巴又说:三过未作会遇者,若谓前我虽已坏灭,然由后我受所作果,无失坏过。若尔,诸余补特伽罗未作少业,当受彼业果报因缘,亦当受余补特伽罗作业之果,以此自性补特伽罗所作业果,由彼异性补特伽罗而受用故。(《广论》509 页)
  以宗喀巴否认有阿赖耶识的缘故,在六识论无因有缘的本质中,他才会有这种不如理的说法。桃树种子有桃树种子的自性,必定会生出桃树,绝不会生出李树;桃树有桃树的自性,必定会生出桃子,绝不会生出李子;前世五蕴我造了善业,就有此善业种子存于阿赖耶识中,当前世五蕴我坏灭了,因阿赖耶识不灭故,存于阿赖耶识中的善业种子亦不灭,等到此善业种子因缘熟了,必定感生善果,绝不会感得恶果,这是依于阿赖耶识的执藏性自性,而有种子自性相续的道理。因此绝对不会如宗喀巴所说:“此自性补特伽罗所作业果,由彼异性补特伽罗而受用。”反之,如果业种子没有善恶自性,所造之业必定是无记业,譬如走路、穿衣、吃饭等等,如是无记业决定不会感得善恶果报,所以若所造诸业无自性,就没有所谓的果报可受。何况是未造诸业,又哪来果报可以承受?所以宗喀巴所说“未作会遇”的过失,只有无因论的应成派假中观理论才会成立。
  五蕴我无自性,宗喀巴又说:【昔生时我与现在我二性若异,若尔于前全无依托,不依前者后亦当生。】(《广论》509~510 页)此句话说得很好,但是出自宗喀巴的口,则是宗喀巴又自打嘴巴了。前说五蕴我无自性,此处又说前我后我二性若异,其意思:“我是有自性了。”前后说法不一,不就是自打嘴巴了吗?如果此句改成:“昔生时我与现在我二性皆无自性,若尔于前全无依托,不依前者后亦当生。”那么就符合宗喀巴自己之前的主张,应当后我受果报与前我造业全不相干,因为自性不相续的缘故。如今是宗喀巴自知理亏或是他意识不清,忘了自己前说的话而改口说:若谓前后生我体性虽别然无业坏及未造业会遇之过,相续一故。此同各别自相未成尚待成立,若自性异是一相续,不应道理。(《广论》510 页)
  这样说的前提,所谓相续一的那个法,必须是第八识阿赖耶识,而不能是意识或者意识的细分,才符合《菩萨优婆塞戒经》所说“异作异受”,五蕴前后不同,善恶业前后相续的道理了。
  宗喀巴于此一反自己前所说的错误“无自性相续”,而说:“前我后我自性相同相续。”还举《入中论》之内容来说明。如引《入中论》说:【弥勒近护有诸法,是余性故非一续,诸法若由自相别,是一相续不应理。】说 弥勒与近护两个人自性不同,不能相续。又引〈二十七品〉说:【若天人各异,相续不应理。】天和人是两个有情自性不同,不能相续。宗喀巴言词上虽改正了先前所说之错误,但是否就此弃邪归正呢?事实上,他是宁愿自打嘴巴,也不愿顽石点头的。
  《广论》510 页说:若尔,自宗前时所受后时忆念,二者非一,如异相续,则忆先受及先造业,后者受果不应道理。答云,无过。是一相续此宗无违,唯于他宗是一相续不应理故。
  宗喀巴的意思是说:“前时所受与后时忆念,及前时造业与后时感果,前后相同相续,这样的主张,对于我们的应成宗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对于其他宗派就有错误。”结果宗喀巴还是颠倒说了,为什么呢?因为于《广论》次一页宗喀巴又说:“诸法因缘皆无自相,作用差别不可思议。”原来宗喀巴所说的“相同相续”,是“无自性相同相续”,不是“自性相同相续”。五蕴我无自性,无自性故五蕴我灭后成空;所造业亦无自性,无自性故造业后第二刹那业随即消失,这是宗喀巴自己说的(见宗喀巴著《入中论善显密意疏》。他的意思是:“因果无自性,造业也无自性;故造业第二刹那,所造之业即已消失。”此说于本章第一节中已经辨正过,此处不再赘述。)然而,所造之业既然已消失,如何能感生业果?因此宗喀巴主张“无自性相同相续”,于因果法则上绝对不能成立。因为有业因种子的自性,才有后时果报的显现,而果报的自性不离业因种的自性,如此才能说“如是因感如是果”。至于“前时所受后时忆念”也是同样道理,能忆念曾经历事,必定是要有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的各自种子自性,前后同类相续的缘故。
  《广论》511 页说:如是若许我蕴是一。二十七品云:“云何所取法,而成能取者。”此是大过。如名言云,此数取趣受如是身,蕴是所取,我是能取。若许彼二是一,作业作者亦当成一。能斫所斫,瓶及陶师,火与薪等,皆当成一。如十品云:“若薪即是火,作者业成一,以此火薪理,我与所取等,及瓶衣等俱,无余尽当说。”入中论云:“取者与取理非一,业与作者亦当一。”如是若许我蕴是一,许我无义,我当成多,作及作者理当成一,造业失坏,未造会遇,说忆宿生不应道理。有六过故,不当许一。
  这一段是宗喀巴对于我与蕴是一的错误作一个结论。执取五蕴是我,在佛教内不论哪一宗派于名言上都不认同,因此宗喀巴会于言说上不认同蕴是我当然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宗喀巴嘴里说的是一套,但他心里想的,乃至另外在别的地方说的,却又是相反的另一套。因为,宗喀巴主张意识是生死流转的主体识,意识是不灭的,不会灭的才是真我,所以意识就是宗喀巴所认知的真我了。那么,要请问宗喀巴意识是不是识蕴之一?当然他不能说意识不是识蕴之一,既然意识是识蕴的一部分,若意识是真我,则识蕴必然亦是真我,那么识蕴与我就是一了,如是前说的“我蕴是一”是错误,宗喀巴岂不是再度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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