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安慧之“大乘广五蕴论”妄说阿赖耶识有法执
古天竺之小乘行者安慧论师,故示大乘行者相,造论妄言阿赖耶识有法执,乃是严重谤法之恶行。法执者,谓于诸法中确认有一实法或多实法常住不坏,或者确认外法实有,或者确认“实有外法能被觉知心意识、思量心末那识所触受”,是故执著种种心外法及心所生法而不能舍,是名法执。
二乘菩提唯在现观五蕴我、十二处我、十八界我悉皆虚妄上面用心,由是而断我见与我执;而不能现观诸法之实相,不能现观实无外法:不能现观外法从来不曾被自己觉知心所触、所知,不能现观万法皆是自心如来所生所显之现量,不能现观万法皆从自心阿赖耶识中直接、间接、辗转出生;由是执著心外一切法为实有,或执著“实有心外之六尘法为七转识所触受”,故成法执。然而法执之产生者,必定因于对六尘有分别性,因此产生六尘万法实有之执著,方能成就法执。然而第八阿赖耶识心体,对于六尘中一切法,都是从来离见闻觉知,从来都不领受六尘中之苦乐舍受,从来不起六尘法上之识别与思、受等心所法,如何可能会有法执?与六识身、六受身、六思身、六想身、六行身之对六尘有所触受觉知而起领受性与思量性,完全相悖,根本就不可能会有法执,是故安慧所说阿赖耶识有法执的说法,是极为荒谬的说法。
在《成唯识论》中 玄奘菩萨破之云:【所知障者,谓执遍计所执实法萨迦耶见而为上首,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覆所知境无颠倒性,能障菩提,名所知障。[0048c09]】语译如下:《《所知障的意思,是说执著有一个遍计所执的真实法上的我见作为基础,以我见、疑见、无明、贪爱、瞋恚、我慢等心所法,覆盖一切证悟后所应知的境界及无颠倒性,能够障碍佛菩提智的发起,所以称为所知障。》》
《唯识述记》注解此段论文云:【述曰:亦以法我、我所执为首,生余障故。如前第一卷解。[0560b28]】语译如下:《《述曰:所知障也同样地以法我、我所的执著作为上首,由此而产生其余的遮障故。犹如前面第一卷中的解释一般。》》《唯识述记》又注解云:【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者,此出体性。此之头数亦与烦恼障同,若烦恼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烦恼粗,有多品类可易了知,二乘所断;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数束显。今此所知障细,下无多品类,极难了知,唯菩萨断;亦是异熟无记所摄,故不显数。其实法执,无离无明,故必有数;又显法执,无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摄;前障,四住地摄,故不显数。 若尔,何故不言诸随烦恼? 既言慢等,等取随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体。若眷属者,佛地云:“诸心、心所,及所发业、所得果,皆摄在中。”皆以法执无明为根本故。此中果者谓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异熟果,不感执故。[0560c01]】
语译如下:《《见、疑、无明、爱、恚、慢等句,这是显出这六种烦恼的体性。这些烦恼的数目与名称,其实是与烦恼障的内涵相同,因为如果是与烦恼障在一起的时候,必定同时会有所知障的缘故。但是烦恼障的烦恼粗重,有许多的品类容易了知,是二乘圣人所断的烦恼;这些烦恼障的烦恼,纯粹是不善性、有覆性故,所以就用六个数目束在一起而显示之。如今这里所说的所知障是很深细的,说不完的,所以在所知障这个项目下,并没有很多的品类可以详细的宣说,所以极难了知,这是唯有菩萨才能分分断除的,不是二乘圣人所能断除的;这些所知障中的极细烦恼,也是异熟性的无记性所含摄的,所以不以数目而显示之。其实法执也是不曾离开无明的,所以必定也是可以有其数目名称的,只因很繁杂、很深细而不细说之;而且也显示这个法执在五住地烦恼中,只是其中的一住地烦恼所摄;前面的烦恼障,是四住地烦恼所摄,而所知障只是其中的一种住地烦恼所摄,所以不显示这个所知障中的上烦恼的数目。 问曰:“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什么缘故而不在所知障中说种种的随烦恼?”答曰:“既然已经说过‘慢’这个烦恼等法,而‘等’字的意思中,也就是‘等取随烦恼’的意思,就没必要再将随烦恼归类在所知障中了。”佛地经中所说也是这样的道理。这是显出烦恼障与所知障的自性理体。如果是二障的眷属,就好比佛地经论中所说的:“诸心与心所法,以及所发起的业种与所得的果报,都是摄在这里面的。”这都是以法执无明作为根本的缘故。这里面所说的果,即是说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等,但是异熟果除外,因为异熟果不感应我执与法执的缘故。》》
《唯识述记》又注解云:【述曰:二、释名也。 所知境者,谓有为、无为。无颠倒性,谓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释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转依中,自当解释。 前烦恼障,烦恼即障;此所知障,障于所知。前当体彰名,持业释也;此所障受称,依士释也。[0560c15]】
语译如下:《《述曰:第二是解释这个名相的由来。所知境的意思,是说有为法与无为法。无颠倒性的意思,是说真实不坏性及如如不动之理。由于障覆此真如正理及无颠倒性的境界,所以使得般若实智不能生起;因此而能障碍佛菩提,所以名为所知障,这就是解释其名相。这是相对于所障碍的佛菩提智而增说者,以所障碍的佛菩提智而得名的缘故。下面讲到转依的道理时,自然就会解释到。前面所说的烦恼障,显示烦恼本身即是遮障;这个所知障,是障碍于成佛所应了知的境界。前一个烦恼障是依烦恼当体而彰显其名为烦恼障,就是从执持业种上来说的;这个所知障是依所障的应证受的佛菩提境界而称名为所知障,是依修行者的菩萨心性而解释、而称名的。》》
《成唯识论》中又云:【此所知障,决定不与异熟识俱;彼微劣故,不与无明、慧相应故。[0048c10]】语译如下:《《这个所知障,决定不会与异熟识同时存在的;因为异熟识的了别性极为微细,其了别性极为微劣而不在六尘中作了别故,所以有时称为微心、细心,所以不与无明相应,不与别境慧相应的缘故。》》
《唯识述记》注解云:【述曰 三:八识分别因破外执。第八识名异熟识,何以不俱?彼异熟识是微细劣弱故,此法执望彼粗而强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慧等师执三性心皆有法执,此识唯异熟故,唯异熟性中破之。[0560c22]】
语译如下:《《述曰 第三:以八识的分别因,来破外道的无明执著。第八识名为异熟识(又名阿赖耶识),为何这第八识不与法执同时同处而相应之?因为第八异熟识是微心故,祂的了别性极为劣弱而不能了别万法的缘故;这个六、七识分别心相应的法执,相对于第八识的自性来说,是很粗重而强烈的,所以不是微心、细心的异熟识所能了别的缘故。这个法执并且是属于能薰习的体性,而异熟识是属于所薰习的体性,所以法执不是异熟识所相应的,所以安慧他们所说的“第八识与法执相应”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安慧等师徒都是执著不论是善性、恶性、无记性的心都是有法执的,而这个异熟识纯粹是异熟性而无善恶性的缘故,所以这一段《成唯识论》的话,是单纯的就异熟性里面的意思来破斥 安慧 等人的邪说。》》
《唯识述记》又注解云:【述曰:诸论但说此第八识唯五数俱,法执必慧,及无明俱。慧能计度,无明迷故。佛地论说:“有义:法执及无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无漏心品,皆不了达法无我故,皆似相分、见分起故。”前卷已说,此障中无,但护法师伏遮彼计。若言法执,何藉慧俱?[0560c28]】
语译如下:《《述曰:诸论中只曾说过“第八识只有与五遍行等心所法同时存在”,而法执必定要与五别境的慧心所及无明同时存在。而且“慧”心所能够误计与揣度,是无明所迷的缘故。《佛地经论》中也说:“有一种说法:法执及无明,遍于善性、恶性、无记等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无漏心品,都不能了达法无我的缘故,都是似有相分、见分而生起的缘故。”在前卷里面已经说过了,这是在烦恼障中所没有说过的,只是护法菩萨伏遮 安慧 等人的妄计罢了。如果真的要说异熟识是有法执的心,那么又何必说“法执一定要与别境慧同时同处才会有”呢?》》
以上《成论》及《述记》中的开示,非常清楚的说明:法执的意思乃是说,对于成佛所应证得的智慧境界相,还没有完全了知;也就是对于“一切法都是自心现量”的事实,还没有具足亲证,所以误认为心外实有一切法能被觉知心的自己所接触、感受、了知;因此而导致末那识被意识的不如理作意思维误导,所以执著心外实有六尘万法,所以成为法执。
而这个法执的生起和存在,是必须与五别境的慧心所同时同处的;如果没有别境慧,法执就不能存在。因为佛菩提智所证的是一切种智,证得一切种智时,法执才能断尽;所以法执的修断究竟境界,就是亲证佛地一切种智的境界相。而这个佛地清净法界的境界相,却是在三界中的一切无漏有为法上的所有种子(包括无漏有为法的取受性)的具足亲证与了知,所以都是不离境界相的;若想要了知佛地的这些境界相,就必须依五别境心所法中的慧心所,才能在因地中渐次修习断证,直至佛地之时方才断尽法执。
然而等觉以下菩萨之第八识,一向皆只有五遍行心所法,不超过这五个数目;从来都不与五别境心所法相应,并不是具有超过五个心所法数目的,所以说不逾五数。既然只有五遍行心所法,而从来不曾有五别境心所法,则第八识是没有六尘中的慧心所的;而法执的存在与运作,却是必须有六尘中的慧心所,才能相应的;异熟识、阿赖耶识既然从来没有慧心所,又如何能够有法执呢?
但是小乘法的安慧论师与般若趜多二人所弘扬的正量部的法义,却完全的违背了这个事实,违背了经论中所说的正理,绝非正量之法;有智慧的人,应当急速扬弃原来得自他们的邪见,回归正法,才能契符 佛在经中所说的真实义,才能契符诸大菩萨在正论中所说的真实义。所以安慧等人的说法,绝不可信;特别是他们师徒二人将万法根源的阿赖耶识,谤为生灭法;特别是安慧师徒,妄将出生识蕴的阿赖耶识,反而归类在阿赖耶识自己所生的识蕴中,而谤为生灭法。这是最严重的谤法行为,是最严重破坏佛教正法的行为,有智慧的人,千万不要跟著那些没智慧的人们,一起造作谤法、抵制正法的共业,以免舍寿时后悔莫及;以免未来无量世中受苦无量,以免未来受苦无量世以后回到人间时,再闻深妙正法时,又再度现起此世所薰习的邪见恶种,又再度不能安忍于正法而诽谤之,再度沦堕三涂中,如是轮转不绝,难可进修正法。有智之人,何妨共思之?何妨亦为广大众生而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