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以《阿含经》略论道德的根源六
本文已经就伦理学的核心命题进行申论,并主张实证的方法才是研究伦理学的 正确方法。回顾伦理学的发展史发现,西方哲学中一向使用错误的方法,使得伦理学命题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特别是近代的后设伦理学受到分析哲学的影响,错误 地走向语言分析的方法,使得西方的伦理学必然无法正确而有效地进行论证。关于 后设伦理学在哲学、宗教史上的发展,有以下的描述: 大致而论,迄今为止,西方哲学经历了三个阶段两次转向:古希腊哲学主要 探讨「世界是什么」,追寻世界的本原与始基,处于所谓本体论阶段;牛顿 经典力学划时代的成功之后,自笛卡儿始,后经洛克、康德等人,近代以来 的西方哲学转向「如何认识世界」,即发生了「认识论转向」,进入所谓认识 论阶段;从弗雷格、摩尔、罗素等人开始,西方哲学发生了「语言学转向」, 进入了所谓语言哲学阶段,在这一阶段,语言问题上升为哲学研究的首要问 题,甚至有人将全部哲学问题都归结为逻辑-语言问题。92 本文认为西方哲学最后转向语言哲学阶段,是错误的转向。语言问题确实在近 代哲学发展上提升为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但是这样的发展并不必然意谓着是朝向 正确的发展道路。相反的,西方哲学会一再经历转向,恰好反映西方哲学一直采用 错误的研究方法的困境,因此无法获得有效的论证而导致一再地转向。语言问题的 解决,使得语源分析、语意逻辑分析、诠释学成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为获得语言分 析的第一手文献证据,考证学、文献学跃升为更前端的研究方法。本文认为这些解 决语言问题的方法,都是次要的方法,都不是获得第一手证据的方法。真正能够获 得第一手证据的方法,是验证存在命题的实证方法,才是真正解决所有哲学问题的 正确方法。 试想:当我们问元素表中的某一元素是否存在时,我们所应采取的正确方法是 翻阅历史的记录吗?例如,如果提炼镭的技术失传而不再有镭,这时有人质疑元素 镭是否存在时,什么是证明镭存在的正确方法呢?如果支持或反对的人各自翻出历 史的文献记录,并且考证、分析历史文献的正确语意来证明确实存在或不存在,事 实上并不能解决存在的命题。只有寻找正确的方法重新提炼出镭,才可以彻底解决 镭存有的命题。同样的,本体论中法界根源是否存在的命题,获得真正的第一手证 据是实证如来藏的存在;实证后宣说道理的语言,再将语言记录成文献,都已经是 第二、三手证据。佛陀实证如来藏而成佛,因此实证如来藏是第一手证据,后来佛 弟子以同样的方法实证如来藏也是第一手证据。所以,实证的方法所获得的实证成 果,永远都是第一手证据,故实证方法永远优于为解决语言问题所采用的任何方法。
由于上述道理,本文主张正确解决所有哲学与宗教命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实证 的方法。哲学与宗教应该转向比较不同的研究方法的有效性,进入方法论阶段,只 有采用实证的方法而转向实证哲学阶段,才是正确的方向。同样的,伦理学为哲学 的一支,也适用同样的道理而应该采用实证的方法,才是实践道德的开始。 除此之外,近代伦理学忽视畜生道有情同样有入胎识的事实,不能依据有情皆 各有如来藏本体的事实,也不探讨业道存在的事实,只将研究的眼光局限于人类的 一生。由于对伦理学命题本质上的错误认知,以及采用错误的方法论,因此必然导 致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极为空乏,道德的实践随之沦为空谈。以下是对伦理学的某些 评论: 如果我们不盲目乐观、自以为是的话,那么确实应该已经发现,在伦理学研 究与宣传中,有些「伦理学家」尽管说了很多很多的话,写了很多很多的书 和文章,但仔细加以分析,却发现言而无物,言而无据,用赫尔具有挑衅意 味的话说,不过是「空气污染」,不过是「废话」、「胡说」。而「科学化」的 元伦理学正是直指这些空疏的「学风」、「文风」及其他种种弊端的。这正如 赫尔所指出的,分析伦理学的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它为道德论证提供一个坚 实的基础,使得好的道德论证和坏的区分开来;它使得道德观点形成一个完 整的理论,以免关于实践伦理学问题的讨论缺乏理性的支持,而仅仅凭借直 觉来进行,从而成为没有价值的言论,甚至胡说八道。93 分析伦理学对于其他学说的严厉批评,其实也适合用来批评近代整个后设伦理 学的研究与发展。因为不以事实的验证作为基础,不使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所有以 公设、假说作为前提所做的任何语言分析与推论,都是无效的「空气污染」、「废话」、 「胡说」而无法实践道德,远离伦理学研究的目的。因此,研究伦理学应该回归事 实的验证,并使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才有实践道德的可能。 本文对于释昭慧所著《佛教后设伦理学》进行简要的评论后发现,所有伦理学 中重要的议题,释昭慧都有明显的错误,正好作为正确的佛教伦理学的对比。然而, 某些议题不以释昭慧作为评论,是因其架构中缺乏或者其意见不具学术参考价值, 因此不予采用。94 本文因为篇幅的限制,只能对于部分的重要议题进行讨论,还有更多的重要议题与相关议题,皆留作未来研究的议题。 释昭慧以西方哲学作为研究进路,意图赋予佛教科学、文明与先进印象的努力, 并没有成功;反而因为以佛教的僧侣名义进行佛教伦理学的研究,却产生许多的错 误,令佛教蒙尘,这是令人惋惜的结果。《杂阿含经》卷 6: 尔时,尊者罗陀知诸外道出家去已,作是念:「我向如是说,将不毁谤世尊 耶?如说说耶?如法说、法次法说耶?将不为他难问诘责堕负处耶?」尔 时,尊者罗陀晡时从禅觉,往诣佛所,稽首佛足,却住一面。以其上事具白 佛言:「世尊!我向所说,得无过耶?将不毁谤世尊耶?不为他人难问诘责 堕负处耶?如说说耶?如法说、法次法说耶?」佛告罗陀:「汝成实说,不 毁如来,如说说、如法说、法次法说。所以者何?罗陀!色苦,为断彼苦故, 出家修梵行。受、想、行、识苦,为断彼苦故,出家修梵行。」95 对于四事皆有信众供养,以实证佛法而断除众苦为目标的佛教僧侣而言,为何 还有需要另谋世间的教职?并且不能依据正确文献证据而说法,反而必须无知而说 法?本文对此无意探究,但必须提出建言。依据佛陀实践道德的训示,僧侣必须诚 实说法,也就是已经有实证的体验者才能够诚实说法,或者至少应该依经说法;如 果没有任何实证的体验者,或者不愿依经而说者一定会错误说法,一定有欺骗的本 质存在于说法之中,差别只是有无故意。如果不能够诚实说法,就一定是毁谤世尊, 因为佛陀说法一定不会堕于错误的负处。因此,本文为了实践道德,必须建议释昭 慧,对于错误说法的最佳处置方式还是诚实说法,不知者则不应说,错说者若被指 正或后来自知错说,应予修正。如果不采取最佳方案,而一定有非得要谋取世间教 职而无知说法的必要,则应该采用世间的俗名发表,而且不应该冠上「佛教」名义 作为系列书籍的书名,只应以世俗的个人身分名义发表,至少不会有身为僧侣却毁 谤世尊的严重过失;这是因为佛陀的法义不是这样说的,错说者这样说出来以后却 谎称佛陀即是这样说的,因此成为谤佛。佛陀说:「为断彼苦故,出家修梵行」,如果出家弘法而将错误的法义谤为佛说,最后还得到三种恶道的苦果,便是违反原来 出家离苦得乐的目的,也违反研究伦理学以实践道德的目的。 本文根据前面探讨得到重要的结论如下: 1、伦理学命题前应先建立坚固稳定的价值体系,而佛教伦理学的价值体系就 是十法界。十法界的价值高低,系以实践道德的能力高低作为标准,实践 道德能力的标准则依是否实证四圣法界为圭臬。十法界皆由如来藏所住持 而成就,因此如来藏是价值的根源。 2、佛教是以实证的精神,在众生的自由意志下,教导众生学习六凡业道与四 圣法道的抉择智慧。佛法称为义学,是因为可以令一切修学者增上业道与 法道的抉择智慧,是佛教独有的智慧,是以实证如来藏作为实践道德的根 本智慧。 3、相对的善是以能够往生到三种善业道的五阴功能而定义。相对的恶是以能 够往生到三种恶业道的五阴功能而定义。 4、五阴造作善恶业行时,依「德、福一致」产生善恶业果。在一期生死结算 时,佛教修行者以「德、福不一致」的业道抉择智慧,回高向低常生人间 精进修集福慧,永保不堕三恶道。 5、释昭慧主张以缘起法中的我爱作为道德的根源是错误的。因为,我爱是不 道德的根源,是业道轮回的根本,也是缘起法中所说的无明。因此,以缘 起法作为道德的根源是错误的。 6、如来藏是道德的根源,是绝对的善,一切道德戒律皆依如来藏而建立。缘 起法中的自通之法,是人天法,是相对的善,仍然不离业道的生死轮回, 是凡夫相应的道德。 7、由于一切众生都有如来藏的关系,所以一切众生都是道德受体。 8、凡夫对于道德根源不知不见,只相应于缘起法的流转门;二乘圣人对于道 德根源亦不知不见,只相应于缘起法的还灭门,实践灭尽道德——二乘的 灭谛与道谛;大乘菩萨实证道德根源,依无缘大慈、同体大悲使得缘起法 常住世间,实践恒常道德——大乘的四圣谛。 9、康德建立理性宗教的三个道德公设并不正确,有违理性宗教应有的实证精神。理性宗教的实证内容为:(1)自由意志的抉择,(2)如来藏永恒存在, (3)法界实相的智慧。 10、由于人类有自由意志的存在,引生出超越世间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 价值的渴求,使得人类必然追求业道与法道的抉择智慧,终究迈向超凡越 圣的成佛之道。
92 孙伟平著,《伦理学之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思想》,江西教育出版社,2004,页 17。
93 孙伟平著,《伦理学之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思想》,江西教育出版社,2004,页 23。
94 架构缺乏的其中一例,如:价值体系的重要性完全忽略,且不知十法界为佛教价值体系。意见不具学术参考的其中一例,如《佛教后设伦理学》页 83:「凡满足其他生命『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欲求的动机为『善』,业行为『对』,获致的成果为『乐』。」如此所定义的善、对、乐,极为狭隘,其本身亦不诠释说明,因此不具学术参考价值,故不予评论。佛法中,声闻法教导众生解脱是「不趋生不畏死」,行头陀行是「不趋乐不畏苦」,明显与其定义相违,故知其狭隘。
95 《大正藏》册 1,《杂阿含经》卷 6,页 38,上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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