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集 成就逆罪的条件
陈正源老师
各位菩萨:
阿弥陀佛!
这一集三乘菩提之《菩萨正行》,我们要讨论的是“成就逆罪的条件”。在前面两集节目中,我们详细介绍了佛教戒法中的逆罪,包括五逆就是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及破僧。或者是七逆的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尚、杀阿阇梨,还有破羯磨转法轮僧和杀圣人。而成就逆罪的条件如何?这是本集节目中所要探讨的问题。
会造作逆罪当然是有原因的,世尊在菩萨《优婆塞戒经》中说:【是五逆罪有三因缘:一者有极恶心、二者不识福德、三者不见正果。】(《优婆塞戒经》卷7)众生之所以不停流转生死,本来就是因为为恶之心遍布一切处所,相续不断地想要恼害于人而无有间断。只要一时恶心现起而造作恶业,或者有业亦有道,就是有三恶道的果报;或者虽无道但还是有业,就是会继续流转生死。而会造作逆罪的人,他的恶心当然更是深重。
我们在前面的节目中,也说明了逆罪的对象,其实都是于自己有教养之恩的报恩田,或者是有教导帮助我们修证三乘菩提功德的功德田,如果能够恭敬供养这两种田,都能让我们增进福德,而会危害这两种福田的人,当然就是不能认识福德真义的愚痴人;再来就是不信因果,或者于因果的法则不如实知,又因为自己看不见结果,而不信危害这两种福田以后,未来世必将堕入无间地狱受无量的苦,因此就敢这样胆大妄为造作极重的罪业。无知众生就由于这三种因缘,而造作了五逆、七逆的重罪。
而成就逆罪的条件,世尊在《优婆塞戒经》中开示说:【具足四事乃得逆罪:一者实是父母、作父母想,二者恶心,三者舍心,四者作众生想;具是四事逆罪成就,若不具者则不成就。】(《优婆塞戒经》卷7)这四个条件就是说,以杀害父母为例,首先必须杀害的对象确实是自己的父亲或母亲,行凶人也清楚认知对方是他的父母。第二个条件是他本身有恶心,要让自己的父母死亡。第三个条件是他决心要舍弃自己的父母,不愿意奉养父母。第四个条件则是他知道,他所杀害的父母,确实是有情众生而不是尸体。
如果虽然有要杀害父母以弃舍父母的决心,但父母已先一步被他人害死,或已先一步服毒自杀了。而他以为父母仍然活着,只是睡着或昏迷,而持刀刺入父母心脏要害,然后加以杀害。但他父母这时早已死亡,身体只是尸体而不再是有情,那他持刀刺父母的身体,就不成就逆罪。也就是说,具足了这四个条件,杀父或杀母的逆罪就成就了,将来的果报,就不单只是杀人的一般地狱罪。如果不具足四个条件,逆罪就不成就,只得杀人罪,而不会下堕无间地狱,只下堕一般地狱。
具体的事例,世尊在经中也有举示,像昙无德主张:假使把父母当作另外一种众生来想,这样把父母杀掉,就不得五逆罪。以及弥沙塞主张:不知道对方是自己的父母,然后以杀一般人的想法把父母杀死,也还是得逆罪。这两种主张,都与前面判断逆罪是否成就的 佛陀至教开示不相符合。反之,说一切有部的萨婆多主张:异想异名杀于父母俱得逆罪。就是恶心而杀,即使心中故意想成不是父母,但是心中明明知道是父母,而且有恶心要让父母死亡,这样杀了父母,还是得逆罪,不单是得杀人的地狱果报而已,必定是无间地狱的果报。
世尊认同萨婆多的这种主张是正确的,为什么呢?世尊开示说:【世间真实是可信故,父母真实,想亦不转,恶心杀之即得逆罪。实是父母、无父母想,不发恶心,父母虽死,不得逆罪。】(《优婆塞戒经》卷7)因为父母是世间与自己最切近的亲人,每一个人对父母的认知都是很真实的,再怎么样用种种异名异想,异名是说:不以父母的称谓来称唿父母,明知是自己的父母,却把他当成其他人。异想:例如把自己的父母想成无恶不作、罪无可赦的大坏人,而加以杀害。
还有像经文中 世尊的举例:【若为怜愍故,若为恭敬故,若为受法故,若为怖畏故,若为名称故,授与死具,虽不手杀亦得逆罪。】(《优婆塞戒经》卷7)就是说以这些想法,作为自己杀害父母的藉口,合理化杀害父母的动机,但是因为父母并没有求死,他却故意放置杀具或毒药,让父母因而被杀死亡,纵使不是他亲手杀,也得逆罪。从 世尊所举的这些例子,我们举轻以明重,可以知道如果是他自己下手去杀害父母,当然就更不在话下了。这也就是说,不论怎么样的异名异想,都不能转变父母成为非父母,这样恶心杀了父母,不单单得杀人罪,也成就了五逆、七逆的极重罪。
所以说前面所举昙无德的主张,是不对的。可是另外一种情形,对方确实是他的父母,可是他不知道那是他的父母,也不是恶心故意要让父母死亡,换句话说,他是过失而杀父母,不是出于恶心故意要杀父母,虽然父母后来也死了,但他仍然不成就杀父母的逆罪,只是普通的杀人罪。这也证明了,弥沙塞的主张是错误的。
其实在世间法中,现代的刑事法律也有相同的概念,就是指错误的情形,也就是说,行凶的人本身主观上的认知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间,有落差,有差异。例如:原本要杀害某甲,却误认某乙为甲,而加以杀害;或误认某甲的财物,是乙的财物而窃取。这两种情形,行为人本身的认知与所发生的事实间并没有错误,都是杀了人或偷走了别人的东西,只是误认别人是他原本想要侵害的对象而加以侵害,就是对于侵害的对象有了误认。但是他原本就有杀人或窃盗的故意,结果也造成下手侵害的对象被杀死,或将财物窃取到手而脱离本来主人的占有。因此对于犯罪的成立并没有影响,仍然会构成杀人罪或窃盗罪。
还有一种情形,例如:某甲原本想要杀害某乙,但因枪术不好,却开枪命中了乙旁边的某丙,导致丙死亡。这是行凶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因为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有错误,以致引生事实结果与他原本预见的不相同,在这种情形下,行凶人原本想要杀害的是某乙,也对乙开枪射击,却没有造成乙的死亡,所以对乙部分应负杀人未遂的罪责。但他的行为造成某丙的死亡,只是他并没有要杀害丙的故意,因此对丙的部分应负过失致人于死的罪责。
当然也有侵害对象,是属于不同一类的情形。像认为蹲在墙边的黑影,是邻居的恶犬,就投掷石块意图要赶它走;但事实上那黑影,是路上行走的病人蹲在墙边休息,却被行为人投掷石块击中而受伤了。或者原本要向邻居的恶犬,投掷石块而没有投中,反而投中一旁的路人,造成路人受伤,都是这些情形。像我们前面所举,原本要杀害某甲,却误认为某乙为甲,而加以杀害;或者要杀某甲,但是因为他的方法错误,而误杀了旁边某乙的例子。
如果某甲或某乙,是行凶者的父母或祖父母的情形下发生的错误,因为法律规定,杀害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罪,是比杀害与自己没有这层亲属关系的一般人,所受处罚要来得重。也就是在错误中,又加上了刑罚处罚轻重的差别。这时又可分成两种情形来说:
第一种叫所知轻于所犯。就是认知或预见对象的刑罚较轻,实际侵害对象的刑罚较重。例如:要寻仇报复,埋伏在仇家将要经过的路边,打算杀害仇家,但因天色已暗、视线不明,误认刚好路过此处的自己父母就是仇家而加以杀害,这时行凶者是以犯普通杀人罪,轻罪的意思而下手实施犯罪,但是发生的结果却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重罪,因此说是所知轻于所犯。因为行为人虽然有杀人的故意,然而并没有杀害父母的故意,也没有所杀对象是父母的认知。所以就依他所知,以普通杀人罪来处断,而不依结果论以杀害父母的重罪。同样的,本来要杀害仇家,却因方法错误,杀害了站在旁边的自己父母,也是没有杀害父母的故意,所以就成立一个普通杀人未遂罪,及一个过失致死罪,都不论以杀害父母的重罪。
第二种则是所知重于所犯。就是行为人以犯重罪的意思实施犯罪,而所发生的事实与结果,轻于他所认知的罪,这时就从他实际所犯的罪刑来处断。例如:有恶心要杀害自己的父母,但是将其他普通人,误认是自己父母而下手杀害。这时就从实际所犯的普通杀人罪来论罪科刑,而不以他的犯意来论断。以上所说,都是现代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行为发生对象错误或方法错误的时候,论罪科刑的一些概念。
我们回到经文中来,来看看 释迦牟尼佛在菩萨《优婆塞戒经》中的开示,佛说:【欲杀父母,误中他人,不得逆罪;欲杀他人,误中父母,亦复如是。欲杀母时误杀相似,杀已藏刀,复中母身,不得逆罪。】(《优婆塞戒经》卷7)就是说有人想要杀害父母,但是下手杀害时,不小心杀到别人,而没有杀到父母;虽然有杀心,有根本罪,也下手杀害而有方便罪,但是并没有完成致父母死亡的结果,就是没有杀害父母成功,那就没有成已罪;所以他只得杀父母的根本罪、方便罪,以及杀普通人的成已罪,那整个来说就不成就逆罪。他将来虽然因这个杀罪要下地狱,但不必到无间地狱。
还有一种就是想要杀别人,但是不小心杀到自己的父母,虽然有父母死亡的成已罪,而没有杀父母的根本罪与方便罪,也还是不成就逆罪。另外一种情形是,原本有想要杀害自己父母,但是因为一时看错了,而杀到一位很像自己父母的人,随后发觉杀错了,赶快要把刀子往后面藏起来,刚好他的父母就在后面,而被刺到死亡了。他虽然这样子杀死了自己的父母,但是原先要杀害父母的行为,在误杀了另一位很像他父母的人时,就已经结束了,之后藏刀而误杀父母,已是另一个行为。那就后面这个行为来说,虽然有杀害父母的成已罪,却没有根本罪和方便罪,所以还是不成就逆罪。
因此 世尊总结来说:【母有异见,儿有异杀,但得杀罪,不得逆罪。】(《优婆塞戒经》卷7)异见就是错认。母有异见:就是对于母亲有了误认。不论把自己的母亲错认为别人,或是把别人错认为自己的母亲,都是属于母有异见。这类似前面所说现代刑事法律中对象错误的情形,都只构成普通杀人罪,而不构成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重罪。而在佛法中,世尊也说这两种情形,都不得杀母的逆罪。异杀则是误杀。儿有异杀:就是想杀父母而误杀他人,或者并不想杀父母,却杀到自己的父母。这就类似现代刑事法律中方法错误的情形,也都不会构成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既遂的重罪。而在佛法中,世尊说这种情形也不成就逆罪。
这些判定标准,在《优婆塞五戒相经》中也有相同的圣教,经中说:【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
是说如果在家居士,以为对方是自己的母亲,而以杀害母亲的意图去杀死对方,但是对方其实不是自己的母亲,就是发生了对象错误的情形,这时这个居士就犯了杀人的不可悔罪,就是成就了普通杀人罪,而不是杀母的逆罪。
如果居士原本要杀其他人,但因下手的时候出了偏差,他的方法也错误,导致杀死了自己的母亲,也就发生了方法上的错误,这时他也只犯中罪可悔的过失致人于死罪,也不成就杀母的逆罪。
另外一种情形则是说,居士有了杀害自己父母的恶心,有一天刚好出现一个很好的下手机会,原本他对于对方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父母还怀着疑问,不太肯定,可是之后他心念一想:这个机会太难得了,就认定是我父母吧,不可错过这么好的机会。于是他就下手杀死对方,而对方果真是他自己的父母,那他就具足成就杀父母的逆罪了。
最后我们要说,现代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行为的对象错误及方法错误的处断,是经过几百年发展而成的一种概念。但是从以上说明,我们不难发现两千五百多年前,佛陀开示的经典中,对于相同情况是否成就逆罪的判定,就已经与现代刑事法律完全一致了。这证明了,纵使以世间法来看,佛教也是既开明又先进的。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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