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的定义--《阿含经》对存有之定义二
在讨论本原存有之定义前,应先了解佛陀对不具本原意义的「有」「无」之定义。《杂阿含经》卷2第37经: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我不与世间诤,世间与我诤。所以者何?比丘!若如法语者,不与世间诤。世间智者言有,我亦言有。云何为『世间智者言有,我亦言有?』比丘!色无常、苦、变易法,世间智者言有,我亦言有;如是,受、想、行、识,无常、苦、变易法,世间智者言有,我亦言有。世间智者言无,我亦言无,谓色是常、恒、不变易、正住者,世间智者言无,我亦言无;受、想、行、识,常、恒、不变易、正住者,世间智者言无,我亦言无。是名世间智者言无,我亦言无。比丘!有世间、世间法,我亦自知自觉,为人分别演说显示;世间盲无目者不知不见,非我咎也。」21
经文首先说明佛陀不和世人诤辩,是世人与佛陀诤辩,因为佛陀说的是「如法语」。「如法语」的现代说法是「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说明诸法的事实真相」,事实真相简称为「实相」。单纯的述说事实的真相,当然不是与人诤辩;因为凡是认识事实真相者,也将不可避免的会说出同样的话。因此「事实真相」是检验所说真伪的唯一标准,是实证的基础。
接下来说明佛陀随顺世人的言语表义,不与世人发生在言语表义上冲突的立场。佛陀说「世间智者言有,我亦言有。」「世间智者言无,我亦言无。」我们要注意佛陀在说「世间智者」时,同时意谓着佛陀本身是「出世间智者」的意涵。并凸显出佛陀与世人的见解基本上是「出世间智者」与「世间智者」的差异。
佛陀说:无常变化的五阴出现,他只是随顺世间智者而说「有」。事物出生了,未来一定会消灭,世间智者都称这种事物的出生与存在为「有」。佛陀指出「有」的称呼是具矛盾性的,但佛陀随顺这样的称呼来教导世人。因此表达出佛陀对「有」的定义:以世间智者所能指称出来的所有范畴来定义「有」。
佛陀又说:五阴消灭中有它的常住性,他只是随顺世间智者而说「无」。事物消灭又能够再出生,一定有能够出生事物的另一个常住性,世间智者都称这种事物的消灭为「无」。佛陀指出「无」的称呼是具矛盾性的,但佛陀随顺这样的称呼。因此表达出佛陀对「无」的定义是:以世间智者所能指称出的所有范畴来定义「无」,不将世间智者所不能指称出来的能出生事物的另一常住性称为「无」。
佛陀认为一切世间智者将事物的出生及消灭称呼为「有」「无」,是具有矛盾性的用语,但为了不与之发生言语表义上的冲突,随顺这样的用语,而反过来以之定义「有」「无」所指称的范围。「有」与「无」是以世间智者所能指称的范畴为范围。
「有」在佛教中可以与「世间」视为同等的意义的。因此,世间可以略分为「三有」即「欲界有」「色界有」「无色界有」。或细分为「二十五有」,将世间做不同的分类,加以解说不同的「有」的差别及形成原因。
「无」又是什么意义呢?基本上有三种意义:
1、三有、二十五有未出生前,「无」三有、二十五有;
2、三有、二十五有消灭了,「无」三有、二十五有;
3、过去不曾出生过,现在没有的,未来也不会出生的事物称为「无」,如佛陀常以「龟毛兔角」说明。
那么第1、2种能够说是「无」吗?这两种意义与第3种的意义相同吗?这些三有、二十五有的所有事物,终究是要消灭的,消灭了,还可以称为「有」吗?出生前,可以称为「有」吗?这就是佛陀所说的世间智者指称的「有」「无」的矛盾性。这样的矛盾性,现代的学者亦有论及。譬如:现代学者威廉斯(C. J. F. Williams)认为「苏格拉底存在」,这个命题事实上已经内含于「苏格拉底不再存在」以及「苏格拉底可能从未存在过」这两个意义而加以论述22。
这里佛陀定义的「有、无」是与现代哲学定义「存有」(existence, being)是相通的,不论其论述是否具本原意义。因为有无是从生灭的现象加以定义及论述的,是从古到今的世间智者(包含东西方哲学及宗教家)所能论述的范畴。这其中隐含另一个意义,就是:即使从古到今一切世间智者,对具有本原意义的存有提出的任何假说、理论或推论,全部是包括在「有无」的范畴中。因为这些世间智者所能观察到的范畴,只限于具矛盾性称呼的生灭法;他们所提出的假说、理论及推论,亦是属于具生灭性的「有无」范畴。假说、理论及推论未出现前是「无」,出现后是「有」,未来人类居住环境毁灭后,一切皆「无」。
有无所定义的范畴也是缘起法的范畴,因为缘起法定义一切法「此有故彼有,此灭故彼灭」,皆是有生有灭之法。缘起法是世间智者所说的存有、有与无。23 那么具「出世间智者」的佛陀与「世间智者」的差别是什么?佛陀定义具有本原意义的「存有」内涵又是什么呢?
21 《大正藏》册2,页8。
22 C. J. F. Williams, Being, Identity, and Truth, Oxford, O.U.P., 1992, pp.28-30.该文中举例“Lord Hailsham no longer exists.”是说:“It used to be the case that (Lord Hailsham exists), but it is not now the case that (Lord Hailsham exists).” “Amy Williams might never have existed.”是说:“It might have been the case that it was always the case that (Amy Williams exists).”除非「A存在」有意义,否则「A不存在」便无有意义。
23 从世间智者的角度来看,他是自认为已经触及本原的探讨;但依佛陀的定义,那只是想象、猜测,故仍归属于有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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