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佛圣教阐释佛教僧宝之定义
第五节 广义沙门之邪教
前面已说明广义沙门中三种层次的正教—正法律乘。然而,广义沙门中除了有正教之外,还有邪教的存在。什么是广义沙门中的邪教呢?依据前节所举《杂阿含经》卷28 第791经所说,邪法就是地狱、畜生、饿鬼的境界;而邪法的法道就是使人沦堕于三恶道的教导。换言之,广义沙门的正教是可以使人生天,乃至有机会迈向大乘而获得解脱,但是邪教则不能使人生天,反而使人向下沉沦而堕于三恶道,完全没有机会迈向大乘而获得解脱,因此称为邪教。例如,喇嘛教(或称为秘密大乘、密教、坦特罗佛教、藏传佛教)就是一种邪教。首先从喇嘛教的祭祀供品内容的法式可以作初步的了解。
释印顺在《印度之佛教》一书中描述:
佛世以依教奉行为最胜之供养,佛后亦供以灯明、香、华等而已。密教以崇拜者为鬼神相,其供品乃有酒、肉。有所谓“五甘露”者,则尿、屎、骨髓、男精、女血也。更有“五肉”者,则狗肉、牛、马、象及人肉也。以此等为供品而求本尊之呵护,亦可异矣!1
注1 释印顺,《印度之佛教》,正闻出版社(新竹),2004 年,页320~321。
不单是佛世之时,依佛教的教理本质而言,确实以依教奉行为最胜的供养。因为佛陀已经究竟解脱,对于三界万法无有任何执著。但因度化一切众生的大悲愿而化现于世间,因此对佛陀的最胜供养为依教奉行,而非世间财物或衣服医药饮食;及至佛般涅槃后,以明灯、香、华供养,也只是代表佛弟子祈求未来世再逢诸佛时的诚心供养而已。
然而,正法律乘中最高层次的大乘于印度流布时,在龙树菩萨第一次复兴大乘之后,大乘重新获得印度民众普遍的信奉。印度教在佛教兴起与复兴时期便相对衰微,为求生存与发展,于是印度教中的性力派逐渐渗透佛教,仿效佛经体例创作经典,模仿佛教僧团的法式而混杂于佛教之中,并自称为秘密大乘,简称为密教,谎称为佛教的一支;后来辗转传入西藏地区而成为现今的喇嘛教。但是,喇嘛教的邪教本质并没有因为混杂于佛教之中而有所改变,反而因为佛弟子混淆于世间法式,没有以真沙门法式—解脱智慧与实相智慧—仔细分辨其中的差别,因此形成“密教兴,佛教亡”的历史事实。
从密教所奉供品“五甘露”的内容为尿、屎、骨髓、男精、女血,其中“五肉”竟然还供奉著人肉。由此可知喇嘛教所信奉的不是欲界天或色界天以上的诸神,而是鬼的夜叉,并且是嗜血凶狠的夜叉一类。佛陀说邪法就是地狱、饿鬼、畜生的境界,因此密教所教导的法道就是与鬼道相应的邪道,将会使人沦堕于三恶道中。喇嘛教所教导的邪谬之法,于《元史》卷250,列传第92 中亦有所记载:初,哈麻尝阴进西天僧以运气术媚帝,帝习为之,号演揲儿法。演揲儿,华言大喜乐也。哈麻之妹婿集贤学士秃鲁帖木儿,故有宠于帝,与老的沙、八郎、答剌马吉的、波迪哇儿禡等十人,俱号倚纳。秃鲁帖木儿性奸狡,帝爱之,言听计从,亦荐西蕃僧伽璘真于帝。其僧善秘密法,谓帝曰:“陛下虽尊居万乘,富有四海,不过保有见世而已。人生能几何,当受此秘密大喜乐禅定。”帝又习之,其法亦名双修法,曰演揲儿,曰秘密,皆房中术也。帝乃诏以西天僧为司徒,西蕃僧为大元国师。其徒皆取良家女,或四人,或三人奉之,谓之供养。于是帝日从事于其法,广取女妇,惟淫戏是乐。又选采女
为十六天魔舞。八郎者,帝诸弟,与其所谓倚纳者,皆在帝前,相与亵狎,甚至男女裸处,号所处室曰皆即兀该,华言事事无碍也。君臣宣淫,而群僧出入禁中,无所禁止,丑声秽行,著闻于外,虽市井之人,亦恶闻之。皇太子年日以长,尤深疾秃鲁帖木儿等所为,欲去之未能也。2
注2 明.宋濂等撰,《元史》第十五册,中华书局,页4583。
〈哈麻传〉列于《元史.列传》之“奸臣”目中。西蕃僧即是喇嘛教僧人。元史中描述西蕃僧所传的法道曰演揲儿,或曰秘密,其实就是男女邪淫的双修法,皆是荒淫杂交的房中术,而非只是道教洞玄术的合法夫妻间之房中术而已。因此,西蕃僧的徒众们皆要仗势四处强取或四人,或三人奉之,谓之供养;甚至进行多男多女同时轮座乱伦杂交之法,谎称为佛法中事事无碍的解脱境界(皆在帝前,相与亵狎,甚至男女裸处,号所处室曰皆即兀该,华言事事无碍也)。像这样多男多女轮座乱伦杂
交之法,其实是破坏世间的人伦关系,而与乱伦杂交的畜生相同了,所以以双身法为修行核心的藏传佛教当然就是邪教了。
然而,喇嘛教邪淫的男女双修法不仅止于破坏世间人伦,不但会导致沦堕于畜生或夜叉、饿鬼而已,乃至会沦堕于地狱,因为十善法式全都可能被破坏无遗。
《杂阿含经》卷37 第1045 经: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有相习近法。谛听,善思,当为汝说。何等为相习近法?谓杀生者、杀生者习近,盗、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恚、邪见,各各随类更相习近。譬如不净物、不净物自相和合。如是,杀生、杀生,乃至邪见、邪见自相习近。如是,比丘!不杀生、不杀生相习近,乃至正见、正见更相习近。譬如净物、净物自相和合,乳生酪,酪生酥,酥生醍醐,醍醐自相和合。如是,不杀、不杀更相习近,乃至正见、正见更相习近,是名比丘相习近法。”3
注3: CBETA, T02, no. 99, p. 273, c9-19
佛陀说有相习近法,使得杀生者与杀生者因为习性相近而聚在一起;乃至奉行十恶法式的众生会彼此相互聚在一起,因而形成邪教,就好像不清净的物品会彼此相和合而聚在一起一般。特别是心性单纯的一般学佛人,常常被邪教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迷惑,因此不能仔细分辨正法与邪法、正教与邪教的差别,逐渐与邪教更相习近而落入邪教的陷阱中,最终不能自拔而成为邪教中人。同样的道理,奉行十善法式的众生也会彼此相互聚在一起,而形成正教。如果心性单纯而不愿落入邪教的一般学佛人,就会详细比对各个宗教或宗派的层次差别,能够仔细分辨正法与邪法、正教与邪教的不同,就可以选择与正法弟子“更相习近”,最后成为正教中人。由于这样的缘故,有正见者可以逐渐与其他九种善法“更相习近”,所以十善法式之间也彼此相互习近;就像是从牛乳中出生乳酪,从乳酪中出生生酥、熟酥,从熟酥中出生醍醐一般,而醍醐与醍醐自然彼此聚在一起,形成不同层次的正教。就如同正教中有天乘、婆罗门乘与大乘三种层次。像这样不杀与不杀互相习近,正见与正见互相习近,就称为“相习近法”。
何以喇嘛教不会仅仅是邪淫男女双修法的法道,而且还会破尽十善法式而施行杀生等十恶法式而成为最典型的邪教呢?就是因为“相习近法”的缘故。例如,旧西藏在政教合一的农奴制度 4 统治下,有著惨无人道的酷刑成就杀生的恶法:旧西藏的刑罚十分严酷,轻者鞭笞,重者则挖眼、割舌、剁去双手或双足、割鼻、割耳、抽脚筋、手指钉竹签、脖子挂石环、戴石帽等,甚至把犯人投入蝎子洞,让毒蝎子慢慢咬死;把犯人缝在一个牛皮袋里丢到河里慢慢淹死;或者让犯人“骑铜马”,马身中空加热把人烤死等等。寺庙中的上层人士还把人皮、人肉、人心、人肠等作为“念咒经”的祭品,实际上也助长了西藏地方滥兴刑狱的邪恶之风。寺庙对农奴施行残酷刑罚更让人触目惊心。已故十世班禅大师1988 年4 月接受《民族团结》记者采访时曾指出:“1959 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处在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其黑暗、残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那时候,僧侣领主都有监狱或私牢。当时刑罚非常野蛮残酷,像剜目、割鼻、剁脚、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残酷的刑具。”问题还不仅仅在于这些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它是由达赖喇嘛领导下的西藏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佛法的慈悲在这里全然没了踪影。5
注4: 《喇嘛王国的覆灭》:“西藏的绝大多数土地和民众都被纳入庄园制度中:据中国方面的最新统计表明,旧西藏的三大领主所经营的庄园拥有全部可耕地的62%,其中宗教集团的庄园占有可耕地总数的37%,贵族的庄园占有可耕地总数的25%。庄园是世袭的领地,正如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庄园一样,这是主要的财源。庄园是由可耕地和义务耕种土地的一种“被束缚”的劳动力农奴构成的。西藏的庄园是由界限分明的两部份构成的。一部份为领主自营地,占庄园内可耕地的大约1/2 到3/4,自营地的全部收入归领主所有;其余部分为差地,这是农奴谋生的主要来源。农奴的基本职责是耕种领主的自营地,他们按照庄园领主指定的时间在自营地从事一切农业劳动,得不到报酬,一般情况下,在他们为领主劳作期间连食物也得不到。……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提供耕畜。农奴还承担别的劳役,如为领主修建房屋,帮领主运送收获物,为领主拾柴等。通常情况下,他们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物品。而且,有些农奴在童年时代就被挑选去服终生无偿劳役,有的服兵役,有的出家当喇嘛或尼姑,有的充当领主的家奴。”参见:梅.戈尔斯坦著,杜永彬译,《喇嘛王国的覆灭》,时事出版社(北京),1994 年6 月第1 版,页3。
注5: 张云著,〈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下的西藏寺院并非一方净土〉;《中国藏学》2009 年第1 期(总第85 期),中国藏学
杂志社,页56~57。
佛陀出家修道前身为太子,为了寻求解脱智慧与实相智慧,因此舍弃王位出家修行,乃至成佛后回国度化父王与家人,也都没有重掌政权,从此树立佛教僧人政教分离的原则而没有例外。因此,佛教所成立的僧团,不论是声闻僧团或菩萨僧团,一直都是单纯为寻求解脱智慧与实相智慧的修行团体,而不是为获得政权所成立的政治组织,因为完全没有任何的政治目的。但是,由历代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喇嘛教,却从不奉行 释迦牟尼佛所树立僧人政教分离的原则,而采行政教合一,而且是以统治西藏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因为正法律乘所寻求调伏烦恼军的宗教目标,对喇嘛教的领导者─历代的达赖喇嘛─而言从来不是其真正关注的事物。佛教的教理与实证内容,对于达赖喇嘛而言,只是对内统治、对外宣传的幌子,因此由历代达赖喇嘛所领导统治的西藏地区,才会施行比中世纪欧洲还要残酷的农奴制度;而且这种残酷的农奴制度一直到近代解放之前,仍然由达赖喇嘛所领导的西藏密宗政府所制定与执行。
例如,在美国学者戈尔斯坦(Melvyn C. Goldstein)所著《喇嘛王国的覆灭》(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书中,记载著十三世达赖喇嘛在1913 年的一份文告中,承认其中央政府官员残酷的刑罚:
驻在西藏西部阿里三围和西藏东部朵康的中央政府官员,强迫属民高价购买商品并超出政府所允许的限度强行摊派运输负担(乌拉),以轻微的犯法为口实,没收属于属民的房屋、财产和土地,更有甚者,以砍断属民肢体的刑罚来处罚属民,今后禁止施用这样残酷的刑罚。6
注6: 梅.戈尔斯坦著,杜永彬译,《喇嘛王国的覆灭》,时事出版社(北京),1994 年6 月第1 版,页63。
达赖喇嘛在上述的文告中承认,不仅在西藏的西部阿里三围的地区,乃至西藏的东部朵康地区都有中央政府官员,以轻微的犯法为口实,强夺属民的房屋、财产与土地,甚至以砍断属民肢体的残酷刑罚来处罚属民。由于西藏不论东部或西部都有中央官员以政府的司法组织体系,进行侵夺民产并施以酷刑的统治,所以这些都是由于贪著于世间统治权势的邪见而使得杀生、偷盗等等恶法彼此相习近的缘故而形成邪教的本质。在佛教中,政治统治不是出家僧侣应作之事,而是大乘在家菩萨在生生世世修习菩萨法式时,某些时候所应行的修道事务。因此,佛陀在阿含部经典中说明大乘菩萨成为转轮圣王者,必然是以正法治化而不以非法。
《长阿含经》卷18〈转轮圣王品〉:
(佛告比丘:)“时,转轮王即召四兵,向金轮宝,偏露右臂,右膝著地,以右手摩扪金轮语言:‘汝向东方,如法而转,勿违常则。’轮即东转。时,转轮王即将四兵随其后行,金轮宝前有四神导,轮所住处,王即止驾。尔时,东方诸小国王见大王至,以金鉢盛银粟,银鉢盛
金粟,来诣王所,拜首白言:‘善哉!大王!今此东方土地丰乐,多诸珍宝,人民炽盛,志性仁和,慈孝忠顺,唯愿圣王于此治政,我等当给使左右承受所须。’当时,转轮王语小王言:‘止!止!诸贤!汝等则为供养我已,但当以正法治化,勿使偏枉,无令国内有非法行—自不杀生,教人不杀生—偷盗、邪婬、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取、嫉妬、邪见之人,此即名为我之所治。’时,诸小王闻是教已,即从大王巡行诸国,至东海表,次行南方、西方、北方,随轮所至,其诸国王各献国土,亦如东方诸小王比。”7
注7 CBETA, T01, no. 1, p. 119, c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