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昭慧之不当告诉特别报导 (连载四)
又见释昭慧在法庭从“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不当提告”到“无条件撤告”之诉讼事件纪实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本刊编译组记者撰
以下是公元2008年12月18日下午2时10分,在士林地院刑事第五法庭,同样是公开审理庭;于此次审理庭中的审理内容,极为精彩,绝对不输给法律电影的内容。读者可以从其中具足理解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的心行、口行、身行;则彼能否实证佛法,以及有无资格再穿僧衣?读者自然会有心证,本报记者在现场的见闻与心证,将会如临现场一般显现在读者的心中。
此次公开审理庭的录音光碟内容,仍一字不易整理如下:
审判长:萧○○先生有到庭吗?萧○○先生地址有没有变更呢?
导师:没有。
审判长:【没有】351那您的选任辩护人是‥‥352三位都有到吗?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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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因为乃是光碟同步整理之文字,故内容中会有审判长等对书记官复述审理笔录中应记录的文字,之后有同样的情形,本文皆以楷书加【】符号标示此部分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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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本文所报导的法庭实况记录,完全依照法院公开审理庭之录音记录内容,打字整理成文。除极少部分因为录音效果不佳,而依据笔录记载内容修改补足之外,全文没有删减任何记录内容,故文中多处出现“‥‥”之符号,于本文中所代表之意义乃是“庭讯过程中发言者说话的内容‘有所延滞’、‘欲言又止’或是‘被打断发言’等等之状况”,并非省略记载录音记录之内容。于此特别说明于前,以免读者产生误解,乃至有心人枉造毁谤之恶业。
陈镇宏律师:有一位陈秀卿还没到。
审判长:陈律师没有到。
审判长:那告诉人及上次的证人也有到庭,告诉代理人也有到庭,那我们今天审理期日,对于上一次的审理期日超过14日,我们本件先更新审理程序。那请问检察官、辩护人还有萧先生,对于之前的审理笔录有没有意见?同意引用,有没有意见?检察官这边?
检察官:报告庭上!没有意见,同意引用。
审判长:那萧先生这边有没有意见?对于上次的笔录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两位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两位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
审判长:那我们请检察官陈述本件起诉要旨。
检察官:报告庭上,起诉要旨同前。
审判长:【同前】p.12
审判长:本件检察官起诉的你所涉的犯罪事实与所涉罪名,萧○○先生都有了解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就是之前开庭的时候检察官已经有陈述,我们也有告知,都了解?
导师:是,了解。
审判长:【了解】。那我们今天接著进入审理程序,依法你有三项权利:可以保持缄默、不用违背你的意思而为陈述,你可以选任辩护人为你辩护,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对你有利的证据。那你在刑事诉讼法上你有这三项权利,请问这个,萧先生是不是了解?
导师:了解。
审判长:【了解】。我们今天审理笔录的记载,就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项第1款(对于受讯问人的讯问及其陈述);第2款(证人、监定人、通译如未具结者,其事由)等事项,于认为适当时,将仅于审判笔录记载要旨。就这个部分检察官有何意见?
检察官:报告庭上,没有意见。
审判长:萧先生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
导师:问我?
审判长: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这边有没有什么意见?
两位辩护人:没有。p.13
审判长:那这个我们今天,有申一,辩护人申请有传讯三位证人到庭。请问这个,问辩护人诘问证人的顺序?
陈镇宏律师:我们先问赖伊容小姐。
审判长:【对于诘问证人的顺序请求意见,依序是赖伊容‥‥】
陈镇宏律师:赖伊容小姐,陈奕澄先生。
审判长:【赖伊容、陈奕澄、何玉珍。】
陈镇宏律师:跟何玉珍。对。
审判长:对诘问证人的顺序,那及【是否需行隔离讯问有何意见?】那隔离讯问,辩护人这边有没有什么意见?
陈镇宏律师:我们是认为没有必要,没有必要进行隔离讯问。
审判长:检察官对于诘问证人的次序部分有没有意见?还有隔离讯问的部分?
检察官:对证人的诘问顺序没有意见,但我们请求隔离讯问。
审判长:本件证人多位,行隔离讯问,请证人赖伊容小姐入庭,其余二位证人陈奕澄先生、何玉珍小姐麻烦先到庭外等候,我们会依序请两位入庭来作证。
审判长:【谕知本件证人多位,行隔离讯问。请证人陈奕澄、何玉珍暂退庭。】赖伊容小姐!麻烦。
赖伊容:是‥‥坐到前面去吗?
审判长:你坐这个应讯台,然后桌面有个电脑萤幕那就是笔录的内容,你讲的会记录在笔录的里面,你看你讲的、我们记的—书记官记的这个内容—跟你讲的有没有一样?那如果随时有记到与你意思的不符的话,p.14你可以随时表示意见。
赖伊容:好,谢谢。
审判长:好,赖小姐!请问出生年月日?
赖伊容:□□年□月□号。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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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此个人基本资料无关法义正讹与事件是非对错,应隐覆当事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故用□□代替,后文亦比照同样的情形使用。
审判长:请问地址?
赖伊容:现居地?还是户籍?
审判长:你可以,户籍地是设哪里?
赖伊容:在□□,□□市□□区□□□街□□□之□号。
审判长:□□区,就是身分证上的地址?
赖伊容:对。
审判长:【□□市□□区□□□街】
赖伊容:□□□街□□□之□号。
审判长:【□□□之□号】您现在也是住在这个地址吗?
赖伊容:现在住在台北。
审判长:请问您在居所地是哪个地方?
赖伊容:台北市□□区。
审判长:【□□区】
赖伊容:□□□路□之□号□楼之□。
审判长:【对此未做任何‥‥为何你对此未做任何处理?‥‥我认为他们应该直接去找昭慧法师,而不是透过我,我没有义务做任何的处理。】
陈镇宏律师:好,那昭慧法师有没有跟你提过?不管陈奕澄也好,还是被告也好,他有要求昭慧法师要私下道歉这件事情?后来。
赖伊容:后来就是前一阵子我才知道就是要来作证啦!
陈镇宏律师:一直到要来作证的时候?
赖伊容:我才知道说这一件事情已经‥‥就是昭慧法师告了萧平实先生这件事。对。因为对我来说,你说我为什么不去找昭慧法师请她做任何处理?因为对我来说,当初我只是问了一个关于佛化婚礼的问题,然后告诉陈奕澄,但是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把信件转寄出去?然后变成这样的局面?p.42我觉得‥‥这跟我当初,帮他问一个佛化婚礼的问题,就是我没有想到最后会变成这个样子,那为什么我还要继续卷入他要求谁道歉,谁要求谁道歉这件事情呢?如果他觉得谁应该道歉,他们应该直接去找当事人,而不是再透过我,因为我本来就没有要介入他们之间的问题。399
陈镇宏律师:所以你是不想介入,不想卷入这件事情。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好,赖小姐!我想请问你!被告,也就是萧平实,他有没有骚扰过你?400
赖伊容:就我印象中是没有,我不认识他。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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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然而证人赖伊容当时并未表示不想为陈奕澄转告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这已显示她的说法不是事实。然而,赖伊容当时仰信她的老师——释昭慧教授,结果却被释昭慧教授的错误说法影响,以这点来说赖伊容也是很无辜的,而且又再转此e-mail去误导陈奕澄,还好陈奕澄本于律师的职业习气——要查证事实真相,因此透过他的亲教师何老师去问释昭慧教授信中所提的相关人平实导师,经查证的结果发现释昭慧教授的说法乃是颠倒事实的错误说法;而同为佛教中的修行人,如此颠倒事实的说法乃是犯下妄语业,因此本于菩萨悲心,应该要让犯戒的人即时补救,并且要对被误导的人澄清事实,因此正觉同修会何老师也要求释昭慧教授更正说法并私下道歉就好,如此才是佛教徒处理事情的正途。而不是像释昭慧教授这样正途不走,专走提告滥讼的途径。赖伊容此答就是显示一般大多数世俗人的处理方式,也就是释昭慧教授所用方式——动辄兴讼的处理模式来说,而不知道平实导师从来不用释昭慧教授这种动辄兴讼的作法,而是用符合因果正理的方式来处理事情。
400针对释昭慧教授信件中说“萧平实常常骚扰她的朋友”,请赖伊容作证。
陈镇宏律师:所以被告也不曾透过你骚扰过昭慧法师。
赖伊容:没有。401
陈镇宏律师:请问赖小姐,你以前有受雇于昭慧 受雇于告诉人,或者告诉人所主持的其他的团体吗?402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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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这已证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在庭上说平实导师常常骚扰她的朋友,而且审判长讯问这个部分,释昭慧教授无法具体回答;这里又再次询问赖伊容,答案也是没有骚扰,因此释昭慧教授在庭上所说骚扰云云,乃是没有凭据的胡乱指述。
402告诉人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乃是赖伊容任职的法界卫星电视台的大客户之一,根据释昭慧教授自己的双月刊及网站公开可稽的资料,就发现90/8/1、92/3/20、92/6/2、92/7/9、93/12/29、94/1/12、94/12/8、95/7/26~7/27、96/7/17、97/3/9总共十笔互动密切的报导,也就是说赖伊容几
乎每年都会专访释昭慧教授或者专为弘誓佛学院的相关消息做新闻报导,而且释昭慧教授也有买法界卫星电视台的时段。因此,释昭慧教授与法界卫星当家主播记者赖伊容之间是有利益关系,由之前的证词知道两者关系是好朋友、师生,但事实上还有这一层商业利益的关系;由这些关系就可以知道,赖伊容若要偏袒隐瞒已经转告释昭慧教授道歉之事,这是很正常而容易理解的,单从释昭慧教授自己公开的记载就已经七年十次了,若是没有公开报导的互动那就更不用说了。例如私下问佛化婚礼、大小橘爱猫的事情……等,彼此关系的互动一定是更多更密切了,因为除了生意往来的客户关系之外,还有赖伊容亦称释昭慧教授为其老师,因此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的关系具有“好朋友、师生、客户”这三层紧密关系,此三种关系的结合胜过一般普通朋友的关系;有了这些关系,赖伊容居然说对于与昭慧教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传达事项一点都不理睬,也不愿做简单的告知?赖伊容应该不是这么无情的,故这个部分的回答乃是大违常情,亦不合常理,因此她亦可能碍于未来客户往来的生意立场,故极为难,所以极有可能她不得不为释昭慧教授来掩护而故意说“忘记了、没有传达”。
赖伊容:告诉人是指昭慧法师吗?
陈镇宏律师:对,对…
赖伊容:没有。
陈镇宏律师:好,没有其他的问题。
审判长:那,请检察官进行反诘。
检察官:请问,你帮那个陈奕澄关于那个佛化婚礼的问题询问那个昭慧法师,那是因为你的信件‥‥你跟昭慧法师的信件被他们刊登在网路上,而为其他人所看到,那你有询问陈奕澄为何将这封信件公开吗?有询问到这样子的问题吗?
赖伊容:没有,老实说我很想问他,而且我也想叫雅虎把那封信就是删除;但是我后来没有问的原因,是因为我跟他的太太是好朋友。我觉得我不希望因为这件事情搞得大家不愉快,所以虽然我心里觉得很不舒服,但是我并没有去询问他。
检察官:【因为我跟陈奕澄的太太是好友,我不想为了这件事情(啊),破坏跟他太太的友谊。】是不是这样?
赖伊容:对,而且我想要叫雅虎把那封信删除。
检察官:【所以我‥‥所以我没有询问他为何要这样做的原因。那我本来也想寻求雅虎把这封信删除。】
赖伊容:但是我想他应该不会处理,所以后来‥‥
检察官:【后来我想雅虎也不会处理。所以我就没有做任何的处置了。】
赖伊容:是。 p.45
检察官:那陈奕澄将这封信件公开,事先有没有徵得你的同意?
赖伊容:没有。403
检察官:【这封信件‥‥该封信件公开,事先没有徵得证人同意。】
检察官:那请你再回想一下,您是什么时候把‥‥就是说知道这一些是您和昭慧法师的‥‥那个联络的信件被公开,请你仔细的想一想,何时知悉的?
431检察官于此乃是赘问,徒然拖延时间;就算陈镇宏律师想要从这封信件中,问及有关隐私的问题也问不到,因为这封信件中也并没有什么隐私的内容需要保护;更何况这个问题只问信件收件人陈奕澄从这封信的内容看到什么事项,并没有提到隐私的问题。
审判长:〔编案:从这封电子邮件的内容中〕看到关于什么事项而已啦!只是想要问他讨论的事项,问他讨论的事项。
陈镇宏律师:是有关于“讨论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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