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悟为则,唯证相应
如上所论,禅门正宗几乎一致的奉劝学人:“以悟为则,唯证相应”----学佛参禅,以证悟“第一义如来藏”为首要,若不求悟或悟错了,不仅个人未来之成佛无望,乃至误导他人而谤法。如大慧禅师云:
 
沩山自有警觉学者之言,直是痛切,曰:“研穷至理,以悟为则。”……若说得天华乱坠,不悟,总是痴狂外边走耳。(注25)
 
真歇禅师云:“佛祖之灯,东西绳绳;以悟为则,惟证相应。”(注26)类似的文句,于灯录、语录中,随处可见(注27);直至近代,虚云老和尚云:【一句话头,参到开悟为期。……在这时期中诸位不分昼夜,而目的是为开悟。】(注28) 又云:参禅要以悟为期,也就是说参禅最后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开悟,就是要明心见性,见性成佛。实际上,佛教所有的法门都是以开悟为目标。《法华经》云“佛唯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为令众生开示悟入佛之知见”。只不过其他法门不像禅宗那样直接了当。(注29)
 
古今禅师为什么异口同声地强调“以悟为则”?大慧禅师云:“山僧在众日,沩仰、曹洞、云门、法眼下,都去做工夫来;临济下,则故是。后来方知道:悟,则事同一家;不悟,则万别千差。既同一个,达磨祖师又何处有许多般差别来?”(注30)
 
学佛为了成佛,参禅为了开悟,这应是一切学人、禅子的共识与目标;然而,佛法流布既久,众生根器渐劣,于是有各种方便与弊端:一者、成佛须三大阿僧只劫,令人闻而生怯,若非菩萨性坚固,则易转求人天果报、二乘涅槃,或往生净土(注31);二者、开悟须诸多福德因缘,也令人望而却步 (注32),若无真善知识引导,则往往落于思惟想象、禅定境界或文字游戏,唯是戏论却自以为悟。由于禅宗所悟乃“如来藏真实心”,这是唯一之不二法门;若不求悟或非真悟,必落于识阴的虚妄分别中,并由此辗转攀缘诸法而衍生诸多差别;乃至将各宗门庭的方便施设,误以为所悟不同,而妄发谬论,品评禅师是非、较量禅法高下,这就完全偏离了禅宗与佛法,徒然自误误人,抑且毁谤贤圣。
 
宗门之所以不同于教下的特色,就在于以“悟”为则,禅师禅子的一切言、行、心念,绕着“悟道明心”而转----悟前,如丧考妣,因为大事未明;悟后,如丧考妣,则是众生未度 (注33)。悟前,致力于培植福德、修除性障、增长定力、闻熏正见,以成熟证悟之因缘;悟后,深入观行、渐断习气、弘护正法、利乐众生,以开展证悟之功德。可以说,既入禅门,任重而道远,必以“悟”为己任,死而后不已。
 
针对当代禅门诸多“误导”学人的不当施设,及由此衍生的弊病,如文字禅、默照禅,乃至参禅人错误的心态----这是导致“不悟”或“错悟”的主因,大慧禅师依其深澈之证悟、灵活之智慧,及慈悲之愿力、刚正之风骨,发出了严厉的批判,毫无人情之顾虑,既不计个人安危,亦不留他人面子,直心而说、如法而谈,是即是、非即非,不容些许含混,为的是如来正法之存续与禅人慧命之护持!
 
大慧时代在佛门中流行的禅法,略有两类:文字禅与默照禅。前者以解义为主,后者以坐禅为重。
 
如前所说,禅宗之“禅”的内涵只有一种,却有许多附加的名称,例如:如来禅、祖师禅(注34)、(越祖)分灯禅,或印度禅、中国禅、日本禅 (注35),或达摩禅、东山禅、牛头禅、曹溪禅(注36),或北宗禅、南宗禅,或临济禅、法眼禅、曹洞禅,或直指禅、机锋禅 (注37)、公案禅、文字禅、默照禅、看话禅,或将军禅(注38)、老婆禅(注39),安祥禅、自然禅、生活禅(注40)……林林总总都是巧立名目的施设,有些是宗派的专称,有些是学术的分类,有些是错误的解读,有些则是游戏的称谓,虽有这么多以禅为名的称谓,若就禅之实质功能,乃是证悟明心,而所证所明之心必是第八识如来藏实相心;外于此之一切谈论,皆是表相臆测之言,乃至以识神光影为悟境。从古至今佛学界多落在名相上,作无谓的区分与诠释,只成了概念游戏。所以说:悟,则事同一家,假名作方便;不悟,则千差万别,执相而争论。今时后世一切禅子,当引以为鉴!
 
------正觉电子报 <第131期 不以佛法当人情----大慧宗杲禅师的风骨(上)>  张正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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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5《大慧普觉禅师语录》卷30,《大正藏》册47,页939,中28-29 及页941,下21-22。
 
注26《真歇清了禅师语录》卷1,《卍新纂续藏经》册124,页635,中1。
 
注27《宏智禅师广录》卷6:【所以道:唯证相应,相应处拨得,转入得世,游戏三昧,历历现前。】《大正藏》册48,页74,中11-12。《佛祖统纪》卷26 永明延寿:【学者参问,指心为宗,以悟为则。】《大正藏》册49,页264,下17-18。明.祩宏,《禅关策进》:【但自坚凝正念,以悟为则。】《大正藏》册48,页1100,下20-21。【凝定身心,讨个分晓,以悟为则。……直须卒地断、爆地拆,方始到家。】《大正藏》册48,页1103,上26-28。
 
注28 岑学吕编,《民国虚云和尚年谱》,〈1953 年上海玉佛寺解七正月23日开示〉,台湾商务印书馆(台北),1982.5 初版,页217。
 
注29 摘自《虚云和尚年谱》http://www.wuys.com/news/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0666(2013/8/14 撷取)这段话也记录于净慧法师:〈禅七开示〉冬月二十九日http://www.buddhism.com.cn/dzqk/chan/gchan/9805/cqks.htm(2013/8/14 撷取)
 
注30《大慧普觉禅师语录》卷18,《大正藏》册47,页887,下2-6。又卷14 云:【悟,则事同一家;不悟,则万别千差。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切须子细。】《大正藏》册47,页869,上13-14。大慧此语,或从五祖法演借来,《法演禅师语录》卷上:【会,即事同一家;不会,万别千差。】《大正藏》册47,页655,下11-12。《白云守端禅师广录》卷1:【若见得去,事同一家;若也未然,山僧不免重说偈言:诸人法眼藏,千圣莫能当;为君通一绵,光辉满大唐。须弥走入海,六月降严霜;法华虽恁道,无句得商量。】《卍新纂续藏经》册120,页410,上14-17。袁州《杨岐方会和尚语录》:【若知,家国安宁、事同一家;若不知,曲劳僧正度与表白宣读,且要天下人知。】《大正藏》册47,页641,上9-11。
 
注31 最可怜的是,惑于“藏密”之邪说,以为三密相应可超三劫而“即身成佛”。如:索达吉《显密问答录》〈即身成就与三大阿僧只劫之行〉http://www.jingtu.org/qlsw/page3/xmwdl/08.htm (2013/8/13 撷取)
 
注32 如前所述,大慧禅师悟前,并无绝对的信心(他生后世,不失为佛法中人),湛堂禅师也不敢保证(若了不得,便修行去,后世出来参禅)。
 
注33《宗鉴法林》卷23:【睦州(道明)示众:“大事未明,如丧考妣;大事已明,亦如丧考妣。”】《卍新纂续藏经》册116,页316,中3-4。有许多法师、学者对这段警语作了各说各话的诠释,都未能相应于禅师之意,如黄夏年,〈生死大事“明”与“不明”─陈尊宿的公案解的现代意义〉云:【了生死、断烦恼在佛教看来是一件人生大事,……做到了逍遥自在,也就了断了生死,达到了自由自在的境界。……但是明白了生死大事,也还一样的难受,这是因为真正达到逍遥自适的生活,是不着相的,……正确的生活态度应该是从生死里面超脱出来,不让生死大事左右自己。……当超越了“未明”与“已明”大事以后,人生就从不自在状态进入一个“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了,始终处在一个自由自在的逍遥自适的环境,这是一个多么美好又多么崇高的境界!只有到达了这一境界的人,才最终摆脱了物质生活的束缚,才能够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http://www.fjdh.com/wumin/2009/04/07263051577.html2006.12.17-首届“中国佛教禅宗文化论坛”
 
注34 参见 方立天,〈如来禅与祖师禅〉,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 期http:/hk.plm.org.cn/gnews/20071213/2007121381147.html(2013/8/13 撷取)
 
注35 参见 赖永海,〈祖师禅与分灯禅—兼论中国禅与日本禅〉http://hk.plm.org.cn/gnews/2009127/2009127101280.html (2013/8/13 撷取)
 
注36 参见 顾伟康,〈禅宗六变〉http://www.baus-ebs.org/sutra/fan-read/003/06-003.htm(2013/8/13撷取)及欧崇敬,〈禅宗哲学的创造转化—从牛头到赵州〉,收录于国立台北大学中国语文学系 2007.10 编印之《第三届中国文哲之当代诠释学术研讨会会前论文集》,页51-74。
 
注37 参见 徐恒志,〈有关佛性答问〉http://book.bfnn.org/books2/1512.htm(2013/8/14 撷取)释明一,〈为怜松竹引春风〉:“从弘扬禅法的角度看禅有祖师禅、如来禅、安祥禅、生活禅等等。从修行的角度看有对治禅、直指禅、默照禅、话头禅等等。”http://www.wyxx.org/churu/wlszyqf.htm(2013/8/14撷取)
 
注38 信佛人,《禅堂讲话》第二课(摘要)1996.7.31:“以古代的五宗七家来讲,临济宗像将军禅,曹洞宗像农夫禅,云门宗像公卿禅,沩仰宗像帝王禅。”http://www.masterlee.url.tw/gusam/zenroom/zenroom-02.htm(2013/8/14 撷取)
 
注39 参见 郭万平,〈赴日宋僧无学祖元的“老婆禅”〉刊于《佛教文化期刊》2008 年第4 期,页40-42。(2013/8/14 撷取)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a/fjwh/2008.4/200804f05.htm
 
注40 参见 赖永海前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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